BETVICTOR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1-09-26 465320

BETVICTOR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司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员工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员工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公司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公司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公司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公司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公司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员工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公司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员工事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集团员工事务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集团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公司员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通过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充分发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员工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员工的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员工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员工,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筹措经费,拨款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项目,每年按照需求下达相应预算。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员工勤工助学岗位,为员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公司员工事务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公司财务计划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公司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对少数民族员工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公司统筹校内资源,保证员工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司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最少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总数),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员工需求,又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勤工助学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员工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公司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岗位的酬金参考上海市当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上海市当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年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高于上海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员工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员工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集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采用预算申请制度,由校内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准预算使用。预算超出部分,由各用人单位自筹经费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公司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员工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公司允许。公司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公司、用人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由员工处负责解释,原办法(沪交内(学)〔201294号)相应废止。